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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3 09:40:34 来源:潇湘网 作者: 编辑:yztg 更多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湖南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长银发[2002]114号)、《永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05〕39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存款账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财政性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存款户、预算外财政性资金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与清算业务,在其系统内确定一个下级行,作为具体经办与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清算资金的承办行。代理银行应对本系统承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签定《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管理协议书》,其承办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签定《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书》。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除用于核算市级财政预算内的收入和支出外,还用于与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财政性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开户许可证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发放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日终余额应为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代理银行应按《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现金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财政性资金专户不得提取现金。特殊情况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格式见附件3)《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分别用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由代理行到其上级行领取,并作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和票号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支付清算凭证;

  第二联:付款通知,财政直接支付的给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作回单,财政授权支付的给预算单位作回单;

  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收款人作回单。

  第十六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格式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的承办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作记账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的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科作回单。

  第十七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格式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的承办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科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 付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使用《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14:30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提交,按预算单位项级预算科目编制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提交,按预算单位项级预算科目编制并加盖市财政局国库科印章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市财政局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代理银行的承办行提交加盖市财政局国库科印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并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与清算有关的事项若发生变动,市财政局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及代理银行承办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的承办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可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科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的额度,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和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 在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将《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以通过支付系统以电子化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时间冬季16:00(夏季时间16:30)之前收到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汇出;在营业日冬季时间16:00(夏季时间16:3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XX银行XX 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冬季时间15:30(夏季时间16:00)之前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和《XX银行X X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在营业日冬季时间15:00(夏季时间15:3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应在当日冬季时间16:00(夏季时间16:30)之前将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划往代理银行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冬季时间15:00(夏季时间15:3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及时划出。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在营业日冬季时间15:00(夏季时间15:30)之前收到的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记入国库科的国库单一账户。

  上述夏季时间指每年7、8、9月,其余月份均为冬季时间。现代化支付系统开通后,支付清算时间如有变动将另行下文通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签发的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市财政局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和代理银行的承办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附各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承办行须将各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系统内其他经办行。

  (三)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按规定开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需审核支付金额是否超过市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算

  第三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中国人民银行永州中心支行国库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直接与代理银行承办行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通过实拨资金的方式与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直接支付单笔金额达300万元(含)、营业日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授权支付单笔金额达100万元、营业日累计达300万元以上的,代理银行仍可在营业日15:30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印鉴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作为国库科在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格式见附件5)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或《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XX银行X 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或《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分别划往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承办行根据本系统已办理支付的资金,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根据汇总清单合计金额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二)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收到《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国库科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通过支付系统发送汇兑支付报文到代理银行承办行,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清算到代理银行承办行的财政零余额账户,《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

  第二、三联作发报依据;将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市财政局国库科作付款回单。

  (三)代理银行承办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来的款项,打印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经对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二联作收款通知。结平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承办行对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应及时与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联系,同时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根据汇总清单合计金额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收到代理银行承办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转退回到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打印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地方财政库款

  同时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二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市财政局国库科作收款回单。

  第三十八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和市财政局国库科。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和市财政局国库科备案。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款项超出授权额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及时办理更正。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由其按照授权查询当日及历史发生额的明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代理银行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个工作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预算单位项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与市财政局国库科、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务记录相符。

  (一)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每日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报送国库存款户库存日报表和支付清算明细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月末提供按款级预算科目编报的预算支出月报表,用于核对支出账务。

  (二)代理银行每月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送上月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格式见附件6)。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格式见附件7)。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账户和清算业务的管理,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出现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未按时提供支付额度通知书,造成损失的,由市财政局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在规定时间内收到《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退)款凭证》及附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的承办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退)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合计金额不一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的承办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各代理银行到其上级行领取。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银行×××支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

  2、×××银行×××支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

  3、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

  4、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

  5、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

  6、月度对账单(人行)

  7、账户对账单(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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